临湘市慈善总会组织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办法
(经2006年10月11日临湘市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慈善资金募集,调动社会募集者的积极性,壮大慈善资金救助实力,规范慈善资金募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募集慈善资金工作,由临湘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凡热心公益事业、乐于奉献、自愿参加本会募集资金的法人或自然人,须先提出申请,提供单位或身份证明,经本会审查批准成为劝募单位或义工,并签订协议,发给劝募单位或义工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一切募集活动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慈善资金社会募集者是本会与捐赠人之间的桥梁,具体负责宣传慈善理念,传诵慈善义举,推介本会慈善项目和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捐赠慈善事业。社会募集者不能直接接受捐赠人的慈善款物。
第四条 本会按所募集资金数额向募集者支付劝募费用,定向捐赠按国际惯例操作。不定向捐赠具体支付比例为: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募集为15%、外省市募集为12%、本省内募集为10%、临湘市内募集为8%。
第五条 社会募集者募集的资金总额按年度提取10%,用于本会组 织社会募集者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资金募集者须密切配合本会的活动和工作,服从本会的安排,遵守本会的规章和制度,并积极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本会对大额资金捐赠者,依据本会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或证牌,并给予表彰。
第七条 募集各类物质,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金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本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须本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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