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经2006年10月11日临湘市慈善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临湘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资金管理依据本会的性质确定管理原则,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资金使用依据本会的宗旨确定使用原则,本会筹措的资金用于扶贫济困、助孤助残、助学助医、赈灾救援。
3、本会每年募集的资金实施救助后剩余部分自行转入慈善基金。
4、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捐赠用于特定性质救助的专项基金可冠名。
5、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意向捐赠,工作经费资助按捐赠单位和捐赠人意向管理。
二、资金来源
1、国内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个人的捐赠式资助;
2、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政府资助;
4、慈善总会开展的各类捐赠善款;
5、基金投资和收益、银行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三、资金募集
1、募集资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政策进行,坚持自愿的原则。
2、严格规范受赠和转赠的程序和操作办法。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定向捐赠应与捐赠方、受赠方三方签署捐赠协议。
3、本会接受捐赠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慈善专用收据。
4、个人捐款5000元以上,单位捐款1万元以上,本会颁发荣誉证书,个人捐款1万元以上,单位捐款5万元以上,本会颁发荣誉证牌(捐赠物质按市场评估价值参照计算)。
5、本会接受自愿捐赠,并组织利用义工队伍开展义卖、义拍、义演等项目活动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募集活动,广泛筹募慈善资金。
四、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企事业单位向本会捐赠可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从应纳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向本会捐赠额未超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组织举行的慈善义卖、义演等活动的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其它优惠政策,依照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执行。
五、资金使用原则
1、本会募集的资金分定向善款、不定向善款及专项工作经费资助。 资金使用按分级审批的原则,由慈善办公室组织实施。
2、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举办的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须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本会可投资兴办或入股创办有收益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它公益性实体,投资(或入股)回报收益用于开展慈善项目和壮大慈善基金,促进本会发展。
4、本会的业务经费,在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及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5、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依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从本会业务经费中列支。
六、资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弱势群体和个人;
3、实施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活动;
4、开展慈善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
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本会办公室年初制订年度资金使用预算书,提交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依计划负责组织实施。预算内项目资助由会长或秘书长审批。预算外的项目资助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个别特殊情况的个人资助由副秘书长审批后报秘书长审批。
2、5万元以上的大额不定向善款的使用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5万元以下的使用参照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制度由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分级审批实施。
3、定向捐款由本会办公室按捐赠人意愿依照协议实施。
八、资金管理
1、本会的资金管理由本会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下年度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
2、本会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资金账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本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
4、本会接受捐赠人对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查询,并及时按实予以答复,接受监督。 5、本会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开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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