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购置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招标或集中采购。
(二)对原有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充分利用尽量延长使用寿命。如确需要更新换代和增购,必须落实资金来源,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办公室主任和秘书长审批。
(三)属控购商品的,必须办理专项商品控购手续。
第二条 管理
(一)办公室为固定资产主管单位,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实施监督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贵重物品,如录相机、电视机、电脑、收录机、摄像机、投影仪、DVD、汽车等,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原值3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原值在3000元以上的报驻会常务副会长批准。
(二)资产处置的程序:办公室申请,按程序报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核后处置。对报废、报捐的固定资产,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其中对专用设备还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鉴定。
(三)严禁低价处置固定资产。资产产权转移,如出售、拍卖、转让、变卖、划拨等,必须由有授予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资产转移的底价,实施公开处置。对一些价值较小(1000元以下)的办公设备、专用仪器设备等,由办公室核定其价值,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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