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善款的筹集、安全和效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临湘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临湘市慈善会章程》,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慈善总会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2、慈善会财务室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几种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账簿(包括捐赠实物帐)。
3、各种账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账,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更正方法进行处理。
4、财务账目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次,审计结果向社会布,接受社会监督。
5、本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复式记账、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告,有条件的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6、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变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
7、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业务管理费、人员工资福利
1、本会业务管理费来源主要是慈善资金存款利息收入、慈善基金委托管理回报款及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
2、本会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通讯费、宣传费、差旅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在编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局机关同级别在编人员标准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三、财务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岳阳市专用收据给捐助单位或个人,按《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至银行入账。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其余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
2、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应设品种、数量及金额栏目。
3、仓库保管员收到捐赠实物后的入账程序及手续:
⑴ 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⑵ 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账;另一份入库单交财务部。
4、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账;另一份出库单缴财务部。
5、仓库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作账务处理。
四、财务支出管理
1、审批权限。按本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具体报销规定。
⑴ 救助支出。各项救助先经办室公分管领导受理,如符合救助条件,则填写《临湘市慈善总会特困救助审批单》,报办公室主任提出救助意见,再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总会领导审批。总会领导批示后,再由办公室主任注明资金走向,交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⑵ 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的,须经银行转账支付,确因特殊情况,求助者无银行账户可转的,应报办主室主任同意后,才能凭求助者有效证件领取(证件须复印入账备查)。
3、工作经费支出。
⑴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秘书长签字,方可报销;报销规定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字给予一定补贴。
⑵ 市内出差午餐补贴按规定标准列支。
⑶ 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须预先编制预算,按审批权限报会领导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不得突破。
⑷ 工作经费报销程序:由报销人员将发票等合法凭证用报销粘贴单贴好,填好各要素,因特殊原因需购买的非办公用品支出等需在备注上注明原因。由报销经办人签名,证明人签名,经财务室负责人核对后,报办公室主任复核,再按程序报总会领导审批签字。
五、慈善资金(基金)利息改入的分配
本会应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为保障慈善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本会业务管理费从资金(基金)利息收入及上级下拨专项工作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按章程规定从当年募集资金中提取。提取的管理费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临湘市慈善总会基金的收益专项用于救助特困大病患者,节余部分用于扩充基金本金,或转下年度用作救助支出。
六、票据管理
⑴ 财务部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账本上,以便备查。
⑵ 现金支票只限于财务部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
⑶ 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财务部出纳领用,一般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财务室出纳注销。
⑷ 如支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⑸ 财务部出纳购置《临湘市捐赠专用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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