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湘市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基金会和临湘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临湘市慈善总会章程》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本着安全、合理、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资金的科学安排和有效运作,实现对本会各类经济活动的综合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财政拨付资金;
(二)募集和接受捐赠的资产;
(三)慈善基金;
(四)本会按《章程》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作经费;
(五)本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六)本会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所产生的经费支出;
(七)本会的日常事务管理支出(包括办公费、宣传费、车辆使用费、会议费等)。
第二章 机构职能及财务人员职责
第六条 财务人员工作职能: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
(二)合理编制本会年度收支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三)配合领导管理本会各项经费收支,合理使用和安排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本会经济决策,及时、准确披露财务信息,提高本会财务工作透明度。
第七条 本会设专职财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办事,杜绝违反财经法规、制度和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审核本会的报销原始单据;
(三)负责本会资金使用的监管;
(四)负责保管本会财务专用章和秘书长印鉴章。
第九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汇总资金使用情况;
(二)负责编制、整理、装订和保管本会会计凭证;
(三)负责管理会计账套,登载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
(五)负责银行支票、收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和缴销;
(六)负责保管捐赠协议、项目协议及其他经济类合同文本;
(七)负责本会按《章程》规定比例提取当年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出纳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办理银行存取款和各类费用结算业务;
(二)定期和银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负责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照。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室每年根据本会的工作安排,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年末,财务室会同办公室根据本会次年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草案,报本会领导审核,经本会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收支预算以内的费用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支付,年度收支预算以外的费用开支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支付。
第十四条 财务室年终应对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收到现金捐赠应及时存入银行。
现金开支范围有:
(一)因公出差必要的差旅费借支或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二)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救助款、慰问金等;
(三)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六条 现金借支应填写《借款申请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予以借支。款项应在借支后30天内报账冲销或归还,未按期报销或归还者,财务人员应督促其归还。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本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五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依法取得的收入分为捐赠收入、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增值收入和捐赠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各项收入由财务室统一收取、核算,并开具捐赠发票或其他票据。
第十九条 本会非定向捐款的救助经费支出,由本会办公室拟订方案,救助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由办公室整理,主任初审,副秘书长审批后列支。
第二十条 定向善款支出的审批程序按照捐赠协议办理,报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各类项目经费收支实行分类核算,分项目列支,二级科目下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在理事会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本会工作经费支出由经手人根据单位费用报账程序,整理并粘贴好票据,写明事由、签字,交财务室复核,报主任审批同意后予以报销。
第六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妥善保管,规范处置,严防毁损和散失。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主任批准,可提供查阅和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人应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财务报告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如实、完整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八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财务室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会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清算以及法人或财务人员变动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各项财务信息,其中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会办公室制(修)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于2018年4月1日制定,2018年4月1日进行1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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