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是指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湖南省募捐条例》等规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本基金会以下信息需公开:
(1)反映本会职能、机构设置、慈善项目、工作规范等情况的信息;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募捐活动的信息;
(3)募集资金和资金使用情况;
(4)资金保值增值情况;
(5)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信息公开要履行审批程序,经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意,信息方可公开。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要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会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电视、报纸、官方网站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也可根据项目需要在相关网络公众平台公开。
第六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本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七条 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要纳入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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