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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慈善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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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慈善总会章程


文章来源: 临湘慈善网 发表日期:2022-11-24 16:34:57


                                       临湘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临湘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 ChairtableIixieng cCharty Federation,缩写为: LXCF
 第二条 会是由热心于本市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筹集慈善款物,开展扶贫济困、助狐助残、助学助医和赈灾救援等公益事业,促进我市公益慈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临湘市民政局,接受临湘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自愿成为岳阳市慈善总会理事单位,接受湖南省慈善总会和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的住所湖南临湘市临湘大道 3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拥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帮困救助。组织开展各种慈善项目和活动,扶助弱群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教济、抚恤工作。
(三)紧急救助。核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济工作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助医、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助医、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活动。
(六)其他工作。加强与省内各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指导乡()慈善事业的发展,组织义工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慈善活动。反映各界人士在公益事业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在本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的活动;
  (三)获得本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的决议;
  (二)维护本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重大动的组织工作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机检构负责人,由常务会长办公室会议审定,报理事会备案。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101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0年5月12日修改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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