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捐赠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维护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临湘市慈善总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湘市慈善总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临湘市慈善总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临湘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临湘市慈善总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项目管理部是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评审及立项
第五条 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金额、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六条 根据捐赠项目性质,分为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类:建筑物、场馆、道路、标志性实物等项目;
(二)发展基金类:奖学金、助学金、教学基金等项目;
(三)实物捐赠类:图书资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或其他物品;
(四)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在临湘市慈善总会理事会的领导下,临湘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对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根据捐赠项目性质进行项目立项,专款专用。
(二)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中协调捐赠方和具体实施部门的联络沟通,保障捐赠财务的使用效益。
(三)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四)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者汇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捐赠者有权对捐赠款项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监督,基金会应如实反馈、积极配合。
第十条 对于捐赠数额较大、受益面较广及对临湘市慈善总会意义重大的项目,可设立重大专项基金进行管理。重大专项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确定管理和使用基金的原则,审议资助项目及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临湘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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